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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想到啊,近日合肥市发生的一起并不严重的交通事故,居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。

随着时间的推移,事件不仅没有平息,反而越闹越大。

因为

12月10号开着自己黑色SUV出门的王先生(化名),确实比六月飘雪的窦娥还冤,以至于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浩,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。

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。

大白天的,虽说不是风和日丽,但也晴朗明亮,从视频上很明显地看到,一位年逾70的老人,骑着电动车在一条马路的辅道上狂飙。

老人看起来老当益壮的样子,但他却有点为老不尊,因为

他没有遵守交通规则,竟然是违规逆行,好像还没有戴头盔。

当时王先生开着自己的黑色SUV正往路口右拐弯,老人恰好想向左拐弯,就这样两辆车隔着好几米远“狭路相逢”了。

王先生开车很稳重,正常行驶,没有任何违规,到了路口很明显地还减速了。

本应沉稳的老人反而极其莽撞,逆行疾驰就罢了,快到路口拐弯也不知道减速,看到王先生的SUV后紧急刹车,把自己摔骨折了。

看到老人摔倒,王先生的内心应该是纠结的,但

最终还是善良战胜了“理智”,下车将摔倒的老人搀扶起来。

让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,电影电视剧以及传说中的“碰瓷”和“讹人”,竟然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。

老人的子女拉着王先生不放,认定是他碰倒了老人,要求他必须支付老人住院的手术费用。

无奈之下的王先生只得报警求助。

晴天霹雳的是,

交警来了以后,在明确王先生和老人没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,竟然判定王先生为“次要责任”。

虽然王先生的车有保险,该赔偿并不需要王先生自掏腰包,而且钱也不多,应该是不到10%的费用。

但王先生和广大网友根本不服,合肥交警官方社交平台评论区沦陷。

“远有王浩大法官问你扶不扶,近有安徽某交警不堪碰不碰”、“准备买个电动车去合肥,才能过个好年”的冷嘲热讽此起彼伏。

关于这件事,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,明确表示,

合肥交警的判定,也许不合天下人的理,但却合法律的法。

这既是保护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,也是一种因果关系

,毕竟开车的在骑车的面前,怎么说都算强者,老人是看到SUV之后,受到惊吓才摔倒的。

我的一个朋友N年前半夜出门办事,亮车灯加鸣笛吓倒了一位老太太,而她毫不知情,因为老太太离她好几米远,又是大晚上她根本没看见。

结果第二天交警就顺着监控找过来了,不但让她负担了一部分医药费,还差点判她肇事逃逸。

朋友虽然不情愿,但也不能违抗,毕竟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:

“碰撞”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,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,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。

合肥“无碰撞判次要责任事件”之所以持续发酵,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,以至于合肥交警官方评论区都沦陷了,在于一个重要的点。

那就是——该老人违规逆行。

很显然,法律上的“非接触事故”保护弱者,应该建立在“弱者”无违规的基础上,至少要“强者”也有违规行为才行。

如果“弱者”明明违规了,“强者”没有任何过错,依然要“强者”为“弱者”的错误买单......

后果不仅仅是导致大众的不满,让车主们不知道该怎样开车,还会催生更多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事件,甚至会造成社会风气的不断退化。

当人们再遇到需要帮助的老人时,就更加畏手畏脚不敢上前了。

而我们每个家庭都有老人,我们每个人也都会老,中国的道德水平一旦倒退,遭殃的可是我们所有人。

按照王先生也有责任的逻辑,阻挡了老人视线的大楼,和让老人不慎摔跤的电动车以及路面,是否都要相应地承担一部分责任呢?

不过无论如何,这起“离奇”事故的最终结果,还是以官方宣布合肥交警判断无误为结局,参照的是《交通道路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:

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杏仁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你服也得服,不服也得服!

不过,这件事也不是没有一点好处。

至少从此以后很多人开车更加谨慎了,

既然没有过错也要被罚,又不能推着车走,只能小心驶得万年船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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